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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航權

航權協定,依據1994年所訂立之「國際民用航空公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通稱「芝加哥公約(The Chicago Conference)」),分為定期及非定期飛航之權利,其中該公約第六條為定期飛航權,規定為「除經締約國之特准或其他許可,並依照其規定,不得在該國領域上空或領域內經營定期國際航空業務。」,因此,凡在他國領域內或其上空從事定期國際航空業務者需事先取得領域國許可或特准,目前國際間定期航空業務之運作均以雙邊空運協定為依據。而簽署航權協定之每一個國家,依該協定第一條第一節規定,對於其他締約國應給予飛越權、技降權、卸載權、裝載權及經營權五項空中航權(The Five Freedom of the Air)。有鑑於此,世界各國爰本於其經濟、政治與地理因素之需求,復基於平等互惠之原則,互通有無之方式制訂兩國間之雙邊空運協定,載明航權授與,而從事經營國際航空事業。

航權的總類:

●芝加哥公約制定的五項空中航權(The Five Freedom of the Air)分別為:

(一)不降落而飛越其領域之權利(飛越權):

例如中正直飛美國航班,會飛越日本與加拿大的領空,此為第一航權;又如台韓斷航,韓國失去我國的所有航權,因此韓國航空公司的往南航班都不能飛越我國領空而必須繞道。

(二)為非營運目的而降落之權利(技降權):

例如中正飛紐約會中停阿拉斯加進行加油,長榮飛歐洲會中停杜拜加油,降落這些機場只是為了要加油,並不會有任何旅客貨物上下飛機。

(三)將載自航空器國籍領域內之乘客、郵件及貨物卸下之權利(卸載權):

也就是可以載客載貨營運的航權,從本國將旅客貨物運送到他國之航權。例如中正到香港的航班。

(四)裝載乘客、郵件及貨物飛往航空器國籍國領域之權利(裝載權):

通常與第三航權搭配使用;也是可以載客載貨營運的航權,從他國將旅客貨物運送到本國之航權。例如香港到中正的航班。

(五)裝載乘客、郵件及貨物飛往其他締約國(第三國)領域與卸下來自任何該領域之乘客、郵件及貨物之權利(經營權),其中又依第三國於協定航線上之地理位置,可分為位於航空器國籍國之前一地(前置點經營權)、航空器國籍國與允准國之間(中間點經營權)、及允准國之後一地(延遠點經營權):

就是容許本國航機在前往乙國時,先以甲國作為中轉站上落客貨,再前往乙國。亦可在乙國上落客貨再返回甲國,航機最終以本國為終點站。簡單來說,就是可以在甲國進行營運(延遠點經營權);例如華航CI065班機從中正經曼谷到阿姆斯特丹,可以在台灣載運旅客到曼谷與阿姆斯特丹,也可以從曼谷載運旅客到阿姆斯特丹。

●後來航權實踐執行中又產生出第六、七、八種的航權分別為:

(六)容許本國航機分別以兩條航線,接載甲國和乙國乘客及貨物往返,但途中必須經過本國。

此航權又可解釋為:合併利用與兩個對手國之第三及第四航權。例如台灣與大陸之間無法直航,兩國航空器也無法飛越;港龍航空就可以利用在台灣與大陸的航權,透過中停香港來營運。

(七)容許本國航機在境外接載乘客和貨物,而不用飛返本國。

即本國航機可以在甲、乙兩國間接載乘客和運載貨物。例如西北航空中正到東京與大阪的航班,該機僅在台灣與日本間進行營運飛航,而不需要飛回美國。

(八)容許本國航機前往甲國境內,兩個不同的地方接載乘客、貨物往返,但航機以本國為終點站。

例如日本亞細亞航空的EG279/279航班,從成田到我國中正機場後再飛往我國小港機場。

另外還有一個航權稱為內陸航權︰容許本國航機在他國境內接載乘客、貨物執行營運。

 

八大航權

 

第一航權

航空公司有權飛越一國領空至另一國家。

第二航權

航空公司有權降落另一國家做技術上短暫停留。

第三航權

甲國航空公司有權在乙國卸下乘客。

第四航權

甲國航空公司有權在乙國搭載乘客回甲國。

第五航權

甲國航空公司有權在乙國載客飛往丙國,只要飛行起點或終點為甲國。

第六航權

甲國航空公司有權裝載旅客通過甲國關卡,然後去別國。

第七航權

甲國航空公司有權經營甲國以外之其他兩國之間運送旅客。

第八航權

甲國國籍的航空公司有權在同一國的任何兩地之間運送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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